案件来源:()黔民申号编者按:容貌美,众人皆爱,无可厚非。通过医疗美容,已为社会公众接受。如何才能寻找到合法正规、让人放心的美容医疗机构,实在是需要费一番功夫。虽然花费一点时间,但也是值得的。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贵医院。年5月经贵州省卫生厅核准,该医院的诊疗科目包括医疗美容。年前,唐某某曾在其他美容场所实施重睑术和隆鼻术。年12月7日,唐某某到某二附院要求对眼睑疤痕及隆鼻术进行修复。唐某某签订《手术知情同意书》后,某二附院为唐某某实施了重睑术后疤痕畸形整复术和鼻部异物取出术。术前未留影。年9月11日,唐某某到某二附院进行检查,诊断结果为“重睑修复术后;双侧外眦凹陷性疤痕;轻度鞍鼻”。在唐某某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后,某二附院为唐某某实施了重睑修复、疤痕切除和隆鼻术。术前未留影。同年10月20日,唐某某到某二附院复诊,同年10月23日,原告唐某某再次到某二附院复诊,某二附院为唐某某实施了“左上睑内眦部皮肤切除”术,手术前亦未照相。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结论为:唐某某目前情况尚未达到伤残等级,目前可行面部瘢痕软化及局部理疗,正常医疗情况下,继续医疗费用约元(叁千元)左右,但远期疗效无法预料。本院于年12月14日作出()凯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贵阳医院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唐某某后续医疗费元。二、驳回原告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唐某某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年9月22日作出()黔东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书生效后,唐某某以某二附院所行美容手术导致其一系列并发症(鼻部上长肉瘤、眼睑无法闭合、牙齿破裂、口腔疼痛、头部经常不间断的麻木阵痛)为由多次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在未得到赔偿的情形下于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因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送检材料较少,年4月28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向本院出具《不予受理说明》,内容为:“本中心收到贵单位的关于‘唐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相关鉴定材料,经认真审查相关材料,经本中心讨论后认为,根据送检材料,无法明确唐某某目前鼻部上的肉瘤、牙齿破裂、头部麻木阵痛等症状的致病原因,难以判断其间的因果关系,故本案不予受理。”另查明,年12月7日为唐某某实施美容手术的吴某某医师于年5月取得医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年3月至年2月参加整形科专修班学习,取得合格证书,年4月取得临床外科专业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年12月18日取得美容外科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年9月11日、10月20日、10月23日为唐某某实施美容手术的医师彭某于年5月取得临床医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年12月取得临床外科专业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年12月18日取得美容外科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年左右,唐某某的鼻外部出现包块,医院、医院进行检查,医院均建议唐某某取出鼻内填充物,以判断肿瘤与隆鼻术之间是否有关系,唐某某拒绝取出填充物。年后,唐某某鼻外部包块消失。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原告唐某某因医疗行为而引起的侵权赔偿案件,唐某某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某二附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判定某二附院是否对唐某某造成侵权的要件。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唐某某曾在某二附院4次实施美容手术,术后唐某某出现了闭眼时左眼不能完全闭合的情况,因此可以认定唐某某眼部在重睑术后存在损害的事实。关于某二附院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某二附院业务范围虽然包括了医疗美容,但其主诊医生吴某某在年12月7日对唐某某实施美容手术时未取得美容外科主诊医师资格,因此,可以认定,某二附院在本次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关于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该举证责任应由某二附院承担。唐某某在某二附院实施美容手术前虽曾在其他场所实施过美容手术,且留下了疤痕,但某二附院未能举证唐某某左眼睑不能完全闭合与原美容手术存在关联性,同时,某二附院对唐某某实施了4次美容手术,但均未留下唐某某手术前后的对比照片,导致不能判断唐某某手术前后的变化,且年12月7日的门诊病历记录亦无唐某某左眼睑不能完全闭合的记录,故某二附院未能完成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的后果。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被告双方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主要是因送检材料较单薄,难以作出认定,并未排除某二附院的责任。关于唐某某鼻部肿瘤的问题。肿瘤虽出现在某二附院的隆鼻手术之后,但唐医院、医院检查时,医院均建议唐某某取出鼻内异物再行判断,然唐某某至今未取出异物,同时在()凯民初字第号民事案件中,唐某某未提出鼻部肿瘤的问题,年12月7日的门诊病历亦记载有“鼻梁根部轻度水肿”,本院在重审本案期间唐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鼻部现存在肿瘤,故在现有证据下,不能证明某二附院的隆鼻手术与唐某某鼻部的肿瘤之间存在关联性,唐某某关于其鼻部肿瘤系某二附院的行为造成的主张不予支持。唐某某诉称的关于牙齿破裂、头部经常不适的问题。众所周知,出现牙齿破裂、头部不适的原因很多,且此情况的出现均在某二附院实施美容手术多年后,从目前的证据来看,造成唐某某出现牙齿破裂、头部不适的病状与某二附院的手术之间存在必然联系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故唐某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唐某某诉请某二附院支付其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共计50万元。关于后续治疗费,唐某某虽未能提交其后续治疗眼睑疾病产生的费用支出,但鉴于唐某某眼睑问题的真实存在,且其确实需要就医治疗,酌情支持后续治疗费2万元。关于护理费,唐某某的眼睑问题所造成的身体不适并未达到需专人进行护理的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交通费、住宿费,唐某某未能提交交通费、住宿费的票据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营养费,唐某某未举证医疗机构建议其需增加营养的证据,故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本院在()凯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黔东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中均未对唐某某的远期治疗费作出裁判,因此,本案关于后期治疗费的审理不属于“一事不二理”的范畴。判决:一、被告贵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唐某某后续治疗费2万元。二、驳回原告唐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应由唐某某承担的元予以免缴;贵医院承担元。
唐某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各项赔偿费用共计万元。其认为:1、某二附院属于非法行医,医生获得手术资格是在实施手术以后。
贵医院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是:1、上诉人唐某某的手术医师都是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医师:①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