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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务服务中心关于《贵州省*务服务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提升*务服务水平,促进服务型*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贵州省*务服务条例(草案)》已列入《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府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黔府办发〔〕10号)立法项目之一。经起草小组多次修改完善《贵州省*务服务条例(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年7月24日至年8月23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1.来信请寄至: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65号省*务服务中心业务一处,邮编:。
  2.电子邮件请发至:gzszwzxyw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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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联系-。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贵州省*务服务中心

年7月24日

《贵州省*务服务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务服务水平,促进服务型*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区域内,行*机关和其他负有*务服务职责的机构(简称*务服务机构)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简称申请人)依法办理*务服务事项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本条例所称行*权力事项,包括行*许可、行*给付、行*确认、行*裁决、行*奖励等依申请实施的事项,以及为履行纳税义务等法定义务提供便利的事项。
  本条例所称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救助帮扶、法律服务等与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以及服务创新创业需求的*策支持、信息咨询、技能培训等综合服务事项。
  第四条*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诚信、公开公正、廉洁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将*务服务建设纳入本行*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制,强化工作保障,深化*务服务改革。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行*区域的*务服务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务服务机构统筹推进本系统本行业的*务服务工作。
  *务服务机构根据职权职责依法办理*务服务事项。
  第二章*务服务事项
  第八条行*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事项类型、名称、编码、依据和行使层级等基本要素,纳入*府权责清单制度体系。
  第九条编制行*权力事项清单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原则。
  全省行*权力事项清单由省人民*府组织编制和更新。
  市州、自治县根据立法权限设立的行*权力事项,由本级人民*府组织补充和更新。
  第十条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应当充分考虑公共服务需求、兼顾公共服务能力,并广泛征求意见。
  全省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由省人民*府组织编制和调整。
  市州和县级人民*府在全省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补充本级公共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省行*权力事项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组织梳理本级实施的*务服务事项清单。
  乡镇人民*府实施的*务服务事项清单由县级人民*府*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梳理。
  第十二条省人民*府*务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务服务标准化建设需要,制定*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编制规范。
  省级*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办事指南编制规范,组织编制本行业本系统*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市州和县依法补充的行*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其办事指南由同级*务服务机构组织编制。
  前款规定的*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理*务服务事项的*务服务机构应当补充完善办理时间、办理窗口、咨询方式等信息。
  第十三条*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应当明确事项名称、办理机构、办理渠道、办理流程、办理条件、办理期限、申请材料、申请示范文本、收费标准及依据、咨询方式、救济途径等基本要素。
  *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列出的申请材料应当是办理该事项的全部材料,不得有模糊性表述和兜底性条款;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得增设*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基本要素发生变化的,*务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应当通过各级人民*府门户网站、在线*务服务平台和*务大厅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务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府应当设立能够满足*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需要的*务服务大厅。*务服务大厅应当合理设置服务窗口、咨询引导、自助办理、服务等候、*务公开、投诉受理等功能分区。
  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推进村居便民服务站点建设。
  第十六条除下列情形外,*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
  (一)对场地具有特殊要求不宜纳入*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的事项。
  (二)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共安全,经省人民*府批准,由*务服务机构设立相应场所办理的*务服务事项。
  企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事项,由所在地人民*府根据本地实际决定是否纳入*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
  第十七条省人民*府*务服务管理机构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务服务平台建设要求,建设在线*务服务平台,并负责安全保障和运营管理。
  在线*务服务平台建设应当遵循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数字化、移动化、智能化原则,实现*务服务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
  第十八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在线*务服务平台,开通互联网办理渠道,方便申请人在线咨询、预约、申请、办理和评价。
  第十九条*务服务大厅和在线*务服务平台协同运行、深度融合,按照统一标准办理*务服务事项。
  第二十条*务服务大厅和在线*务服务平台均能办理的*务服务事项,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务服务机构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务服务管理机构和*务服务机构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务服务平台和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互认和业务协同。
  第二十二条*务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制作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使用国家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制发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府*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依托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会同*务服务机构完善电子证照库,及时更新电子证照信息,满足*务服务工作需要。
  第四章*务服务程序
  第二十四条*务服务事项的申请与受理、审核与决定、期限与办结,*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办理。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有关*务服务事项没有明确规定办理程序的,按照本章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申请办理*务服务事项,自然人可以使用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等法定身份证件或者通过生物识别技术形成的认证结果、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使用法定证照等证明其身份。
  申请人通过在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务服务事项应当进行实名身份认证。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务服务事项,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本人亲自申请办理的除外。
  *务服务机构认为委托关系真实性需要核实的,可以使用在线确认、电话了解等简便方式向被代理人核实。
  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务服务事项,申请人应当根据办事指南的要求提交相应介质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通过在线*务服务平台已经提交电子申请材料的,*务服务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交内容相同的纸质申请材料。
  *务服务机构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申请人认为共享信息有误的,*务服务机构应当以申请人实际提供的材料作为申请材料。
  *务服务机构不得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用于与*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办理*务服务事项,*务服务机构应当接收申请材料,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办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受理;
  (二)申请材料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更正后,应当当场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材料及期限,退还申请材料。申请人按照告知全部补正或者更正材料的,应当当场受理;
  (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办理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退还申请材料,并告知办理机构或者咨询渠道;
  (五)申请事项没有列入*务服务事项清单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退还申请材料。
  前款规定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务服务机构应当出具加盖本机构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窗通办和全省通办的*务服务事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凭证由办事指南明确的办理机构出具。
  第二十九条*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办事指南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属于当场办理的*务服务事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务服务机构应当当场办结。
  除当场办理的事项外,*务服务机构应当在办事指南载明的期限内办结。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当将延长期限及正当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务服务机构对申请事项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行*复议、行*诉讼等救济渠道。
  第三十条两个以上*务服务机构分别办理高度关联的多个*务服务事项,由涉及最高办理层级的人民*府*务服务管理机构明确牵头办理机构,开展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工程建设等复杂领域的,由*务服务事项办理机构共同的上级人民*府确定牵头办理机构。
  前款规定的事项,牵头办理机构应当整合申请材料,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请材料,同一材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三十一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务服务机构审查后报上级*务服务机构决定的事项,下级*务服务机构应当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务服务机构。上级*务服务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申请材料。
  第三十二条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务服务机构办理*务服务事项不得收取费用。依法收取有关费用的,*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办事指南载明的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并出具合法收费凭证。
  第三十三条*务服务机构办结的*务服务事项,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务服务档案的归档与整理、保存与利用、移交与接收等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务服务便利化
  第三十四条*务服务机构应当优化办理流程,精简办事材料,缩短办理时限,降低办事成本,推进*务服务便利化。
  第三十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开展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区域性统一评估评价的,*务服务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该区域内有关项目的单项评估评价文件。
  第三十六条*务服务机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组织梳理公布*务服务所需的证明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之外,*务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第三十七条*务服务机构应当推行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纳入告知承诺制范围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务服务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除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外,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行*许可条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许可事项,行*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具备的行*许可条件,申请人按照告知要求书面承诺一定期限内达到行*许可条件的,应当先行作出行*许可决定。
  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行*许可,行*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申请人承诺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承诺的条件进行检查或者验收。经检查和验收未达到许可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许可条件的,应当撤销行*许可。
  实行告知承诺行*许可事项由省人民*府组织梳理并公布。
  第三十九条推行*务服务事项一窗通办和当场办理。一窗通办和当场办理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务服务管理机构会同同级有关*务服务机构梳理公布并进行动态调整。
  一窗通办事项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统一窗口出件。当场办理事项实现申请与受理、审核与决定全过程当场完成。
  第四十条推行*务服务事项全省通办。全省通办事项由省人民*府*务服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务服务机构梳理公布并进行动态调整。
  列入全省通办的*务服务事项,申请人可以就近选择*务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有关*务服务机构实行异地收件与受理、远程审核与决定,协同联动提供服务。
  第四十一条省人民*府*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务服务平台,探索省际协同服务机制,为申请人提供省际联办代办服务。
  支持市州和县级人民*府*务服务管理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进跨省*务服务协作。
  第四十二条省、市州人民*府应当设立*府服务热线,为申请人提供*务服务咨询引导服务。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府应当推进*务服务自助终端向村寨、社区等延伸,畅通基层在线*务服务。
  第四十四条*务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提供预约办理、紧急办理、上门办理、就近办理、节假日办理等便民服务。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为企业提供咨询、指导、磋商、并联审批等定制服务。*务服务机构应当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等开辟绿色通道。
  第六章*务服务监管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加强*务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将*务服务工作纳入目标绩效管理。
  第四十七条省人民*府*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务服务评估评价系统,监测*务服务事项、效率、质量等信息数据,实现评估评价数据可视化展示。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第三方评估、明查暗访等多元化监督评价体系。
  “好差评”制度应当覆盖全部*务服务事项、全部评价对象、全部服务渠道。对实名差评事项,同级人民*府*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调查核实、整改纠正和跟踪回访。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务服务特约监督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协委员、企业和群众代表等担任特约监督员,对*务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听取相关监督建议。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务服务大厅管理制度,提高*务服务质量,规范*务服务行为,维护*务服务秩序。
  第五十一条*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应当规范着装,佩戴身份标识,方便群众识别监督。
  第五十二条*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务服务工作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务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等监督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务服务管理机构和*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务服务投诉处理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受理有关*务服务的投诉和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实名投诉和举报人。
  第五十四条支持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宣传报道提升*务服务水平的改革措施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县级以上人民*府*务服务管理机构或者*务服务机构应当对*务服务的舆论监督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务服务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同级人民*府或者上级人民*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完整梳理或者选择性梳理本级实施的*务服务事项清单;
  (二)对*务服务实名差评事项不及时调查核实、整改纠正和跟踪回访;
  (三)未建立健全*务服务大厅管理制度和严格执行,导致*务服务行为不规范或者服务处于无序状态。
  第五十六条*务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同级人民*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将*务服务事项纳入综合性*务大厅集中办理或者在线*务服务平台办理;
  (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限定申请人申请办理*务服务事项的渠道;
  (三)对告知承诺制行*许可未在申请人承诺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承诺的条件进行检查或者验收,或者检查、验收后对未到达的许可条件提出整改措施。
  第五十七条*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务服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要求申请人提交办事指南所列申请材料之外的其他材料;
  (二)未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材料及其期限;
  (三)未按办事指南载明的期限办理完成申请事项并拒绝说明延期理由;
  (四)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用于与*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所称其他负有*务服务职责的机构,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利用公共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十条企事业单位自行设立*务服务场所提供公共服务,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贵州*务服务

编辑李劼

编审杨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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